新个税标准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税率级距不变
新个税标准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税率级距不变
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日程表,8月29日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31日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
8月27日,备受瞩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迎来第二次审议。在此前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有6万多人提出超过13万条意见。其中,个税起征点的设置、专项扣除的细则标准以及综合征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等问题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对照一审意见和公众呼声,此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又有哪些变与不变呢?
起征点:每月5000元不变
据新华社报道,关于个税起征点,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起征点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作为个税法第七次大修,草案将起征点由每月的3500元提至5000元。不过,不少观点认为,起征点仍然偏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税法草案一审时,部分委员就建议提高起征点至6000—10000元不等。
2011年,个税草案建议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经过听取各方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而此前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作说明时曾指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珺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5000元的起征点是经过科学测算的,根据统计局的数据,用各省市的月均消费性支出乘以对应的就业者负担人数,可以得出每个月居民生活必需支出的参考值。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2037元,按每人负担1.9人算,5000元是比较合理。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表示,5000元的起征点可以保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规模量。“从发展的眼光看,公民的纳税意识需要逐渐培养,征收个税是强化纳税意识的重要一步。
不过,鉴于不同地区的收入差距以及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有意见提出,起征点的设定不必搞全国统一标准。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不赞同这一观点。
他认为,跨行政区的时候最好不要有个税的壁垒去影响(劳动力)要素流动的市场调节机制。在贾康看来,把个税起征点设定成一个自动调节的机制和物价水平挂钩,不失为一个可以考虑的趋向。如每3年根据物价指数自动调整。
而此次审议也提出,个税“起征点”是动态调整的,此次不调不意味着后续不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起征点”问题还会结合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等改革进程统筹考虑。
专项扣除:增加赡养老人支出抵扣
虽然起征点没有调整,二审稿中的一个新变化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此前,草案一审稿第五条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而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许多人提出应当增加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在审议中,部分委员和有关方面也提出,考虑到中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冯俏彬指出,考虑到老龄化社会的影响,这一新增扣除体现了个税立法的前瞻性。
“赡养老人只是家庭赡养的一个方面。我们提意见的时候还提出了增加子女抚养支出扣除,目前予以扣除的只有子女教育,还没有完全涵盖家庭支出。”马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赡养问题涉及到户政管理部门,需要多部门的信息共享。这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还有很多细节待考虑。”
就目前而言,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专家表示,若申报程序复杂,纳税人申报成本过高,可能使这一措施流于形式。以被列入专项抵扣的“住房贷款利息”为例,冯俏彬曾指出,目前关于房贷利息抵扣的探索仅建立起了一个框架,但配套尚不成熟,在届时的细则中,要分清刚需房与投资性住房的区别。
而在赡养老人支出抵扣方面,冯俏彬也表示:“怎么样算是赡养,如何界定谁来赡养,从谁处支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相关部门表示正抓紧完善细化政策,初步考虑在标准制定上要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因素,但公平起见,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扣除办法,而非据实扣除,并在政策设计上尽量考虑今后个体报税的便利化,尽量减少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自主申报。“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
综合所得:稿酬所得纳税新算法
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稿酬收入是否应有纳税优惠,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现行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中的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但是在一审稿修改了上述的征税方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而二审稿明确提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计算,“按照收入额的20%进行费用扣除,体现的是对取得这三类劳动所得所发生的成本类费用的扣除,符合净所得课税的原理。特别是其中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两次‘优惠’,先减除20%费用再按照70%计算,例如某位作家拿到20万元稿酬,其应该纳入到综合征税中的稿酬所得为,20万元×80%(减除20%的费用)×70%=11.2万元”。
冯俏彬表示,稿酬所得纳税的调整是对公众意见的回应。而从此次个税法大修来看,是税收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这是呼吁了多年的事情,从分类所得转向到综合所得,可谓是破冰之举。”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此次审议中也指出,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